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意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各类人才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精神,结合璧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7年起,每年遴选一批对璧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创新型人才予以资助。资助对象的确定遵循“聚焦主导产业、突出创新创造、注重贡献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人才所在企业包括:在璧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经营,纳税关系在璧山且达到一定额度,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一、二、三产企业。
第四条 资助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一)企业中贡献较大的全职人员。指对我区企业创新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在璧山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人才年薪认定以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核准。
(二)企业柔性引进的人才。指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开发、科技咨询、学术交流等方式柔性引进,对我区创新驱动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柔性引进所得收入在璧山纳税的人才。
第五条 资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在璧山纳税;
(二)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已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已在该企业全职工作满1年;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提供与推荐企业合作已满1年的相关证明资料。
资助对象在璧山工作时间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向前推算。
第三章 申报及资助
第六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研究确定申报企业的条件及其可申报资助人才名额。原则上资助对象每年不超过40名。
第七条 人才所在企业按程序向主管部门递交申报人才资助有关资料。主管部门审查完毕,交区委人才办汇总后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资助对象。
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查工作,分别由璧山高新区管委会、绿岛新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区农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等部门负责。
第八条 资助对象的资助标准按照其上一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确定。每年据实测算后进行资助,连续资助3年,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资助对象为璧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测算资助金额累计超过200万元的,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具体资助金额。
第九条 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等杰出人才的资助政策,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从区创新型人才专项资助资金中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资助对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套取资助资金的,将其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取消其在璧山区申请资助类政策的资格;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追回骗取、套取的资金。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实施